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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江县检察院建立服务机制助力乡村振兴
时间:2022-07-25  作者:中江县院审核  新闻来源:中江县  【字号: | |

中江县检察院建立服务机制助力乡村振兴

 

为推动司法救助与乡村振兴深度融合,近日,中江县检察院联合县乡村振兴局会签《关于加强司法救助助推乡村振兴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积极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切实服务保障乡村振兴全面深入推进。

一是明确救助原则。《意见》规定,对农村地区贫困当事人开展司法救助,应当坚持四个原则:坚持辅助性救助。对同一案件的同一救助申请人只进行一次性司法救助。对于能够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的,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坚持公正救助。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防止因救助不公引发新的矛盾;坚持多元救助。立足济难解困,将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职业技能培训、产业指导等相衔接,切实解决农村地区贫困当事人实际困难和问题;坚持优先救助。优先受理审查,并提供法律服务,切实将关心关爱落到实处。

二是明确救助范围。《意见》规定,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违法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农村地区贫困当事人,或者生活困难的涉法涉诉农村地区信访人,应当依法依规开展司法救助。救助对象中需重点关注因案存在致贫返贫风险的原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不稳定户和边缘易致贫户,结合实际情况及时采取司法救助或多元救助,切实帮助解决生产、生活困难。

三是明确救助协作。《意见》规定,县检察院在办理涉农村贫困当事人司法救助案件时,应在启动司法救助程序三日内,将拟救助对象的相关情况移送县乡村振兴局,县乡村振兴局需把有关情况及时告知救助对象所在的乡镇党委政府,建议对救助对象开展防返贫监测识别认定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按照程序纳入防返贫监测,并同步开展对应帮扶工作。县乡村振兴局在掌握相关部门或乡镇报告的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农村贫困当事人相关情况后,应在收到相关救助线索三日内移送县检察院,建议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县检察院对移送的救助线索办理情况,应及时告知县乡村振兴局。

同时,该《意见》还就救助台账、跟踪回访、日常联络等工作作了具体规定,并提出了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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